关于印发《如东锦恒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7-08
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公司: 为维护集团各类印章使用以及保管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有效地维护集团利益,结合公司现阶段实际情况,现将《如东锦恒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如东锦恒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如东锦恒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8日
附件: 如东锦恒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集团各类印章使用以及保管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有效地维护集团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的公文、便函、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证明、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需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四条 集团党委、纪检、行政、工会印章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和使用;集团财务专用印章、财务总监印章、工会财务专用印章、集团发票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由集团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上述印章外的其他印章由集团总经理授权各相关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用印的审批 第五条 加盖集团印章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启用集团印章。加盖集团印章,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盖章申请人填写《用印申请单》→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保管人盖章并备案登记。原则上,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即可用印;涉及重要人事变动、财务付款、合同审批等重大事项,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申请人完成印章使用审批后,应在相应的《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根据授权使用集团印章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印内容。对审批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用印。 第七条 使用印章必须凭领导审核签字的用印申请单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备查。登记内容主要有:用印单位、用印事由、审批领导、经办人、用印日期及其它特殊情况说明。如使用集团印章无登记的,一切后果由印章管理人员承担。 第八条 用印场所: (一)集团党委、纪检、行政、工会印章必须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内使用。 (二)集团财务专用印章、财务总监印章、工会财务专用印章、集团发票专用章必须在集团财务部办公室内使用。 第九条 相关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加盖,用印件较多时可在印章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外使用印章的,必须由借章经办人在《印章借出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认真填写借章时间、借章人(必须二人同行)、事由等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并报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印章。 第十一条 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印章用毕后,并于当天下午下班以前将印章归还到综合管理部、集团财务部。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天归还,需报相关领导批准。 第四章 用印规范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发现私自用印、越权用印或非法用印的,或因不按规定用印造成损失和危害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 第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表格、纸张、信函、证件等上加盖集团行政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丢失或被窃时,印章管理人员应立即报警并向分管领导报告,迅速处理。 第十六条 年末由印章管理员将用印申请单和印章使用登记簿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