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锦恒集团“恒馨”爱心募集款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3-19
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公司: 现将《锦恒集团“恒馨”爱心募集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锦恒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7日
锦恒集团“恒馨”爱心募集款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江苏省慈善条例》要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优良传统,号召集团全体员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准帮扶弱势群体,发扬锦恒人团结一心、助人为乐、互帮互助、彼此温暖的团队精神。经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宗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性质:由集团内部员工自发组织、共同募集、自我管理、接受全员监督的,用于对内奉献爱心、实施救助,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捐助等活动的爱心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组织机构的组成:本着有利于发展的原则,成立管理委员会,其成员11人:主任1名,执行主任1名,委员9名,任期三年。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党群工作部,承担日常运行工作。设组长1名,由执行主任兼任;副组长1-2名;组员3名,分别为:审查专员、执行专员、财务专员。 第四条 委员的产生与罢免: 1.委员由各子公司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2.罢免、增补委员应当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参与和决策重大事项; 2.有选举和罢免委员会主任、执行主任的表决权;参与审议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 3.有宣传宗旨、筹集资金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的义务;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修改管理办法; 2.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管理办法的修改; 2.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要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资金来源、运作模式及救助对象 第九条 资金来源: 1.集团员工自发捐款; 2.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息; 3.通过其他形式的活动所获得的资金等。 第十条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必须按《如东县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救助项目确定。 1.集团内部救助:困难职工或家庭遭遇重大突发变故等情况时可采取救助。 2.社会救助:社会上其他特殊困难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外借、转贷和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的募集和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经过管理委员会审批,即单笔金额超过2000元。 第十四条每半年向集团全体员工公布一次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救助标准及流程 第十五条 救助标准: 视其困难程度,救助标准为:个人600-2000元;福利机构2000-10000元;针对挂钩帮扶对象,其救助标准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救助流程: 1.单笔金额未超过2000元(含):经集团党委讨论明确具体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填写付款审批表→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经审核后,将补助款给予被救助人。 2.单笔金额超过2000元:经集团党委讨论明确具体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管理委员会指定委员发起审批流程,2/3委员通过→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经审核后,将补助款给予被救助人。 第六章 检查监督及表彰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集团财务管理部审计和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地了解、核实资金使用情况。 如发现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追回救助金。 第十九条 集团将定期表彰爱心捐助员工,每年张贴爱心光荣榜。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要坚持“扶危济困、救急济难、拾漏补缺、雪中送炭”的原则,坚持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内外推动原则。 要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时刻把困难员工的要求和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急员工所急、谋员工所求、办员工所需,了解掌握员工最现实、最直接、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切实为员工排忧解难。 第二十一条 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党群工作部应履行好“第一知情人”“第一责任人”“第一帮扶人”的职责,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等活动,切实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真抓实干,讲求实效。 要经常性了解本地本单位群众生活现状,加强对救助对象个人档案管理;要做好跟踪回访,确保帮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恒馨”爱心募集款付款审批表
如东锦恒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恒馨”爱心募集款付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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